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办理|机动车业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办理
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认定,有权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组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共影印件一份,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1)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死亡、伤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2)当事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委托代理人来申请,但须附带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3、当事人或申请人应当书面写出重新认定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不服的认定机关);
(3)重新认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后,应予以立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依规定格式发出。
2、上级公安机关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时,应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重新认定申请书未按规定载明规定内容的,应当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办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收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责任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依法定程序向各方当事人宣布,上级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2、申请人对重新认定决定还有异议的,可以在调解程序完成以后,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