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保险公司拒赔惹争议|国内驾照信息
因自己的驾驶证超时两个多月没有去年检,遭遇车祸后,“渤海”保险公司便下达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案件拒赔通知书,这让陈先生无法理解。然而在投保人驾驶证过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问题上,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有的判决甚至是截然相反。
有关法学专家指出,对待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是否能拒绝赔偿问题上,应区分过期驾驶证持有者是过失还是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所为,毫无疑问应严惩,保险公司可拒赔;若是过失,则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事件:驾照过期出车祸遭拒赔
6月4日14时许,陈先生驾驶车牌号为赣AC78xx的车行驶至九江湖口县三里大道农牧局附近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摩托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损坏。当地交警认定陈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此次事故的损失金额为1万元。
陈先生系九江人,2007年7月,他买了这辆二手车,车子挂靠在江西省元昌二手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购车同时,他就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投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陈先生按照法定程序向渤海保险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他的驾驶证超时两个多月没有去年检遭到了对方的拒绝,这让陈先生无法理解。
渤海保险给出的理由是: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渤海保险不负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年检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
另外,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了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据此,渤海保险对该起案件作出了拒赔的处理。
8月18日,渤海保险综合部的黄经理告诉记者,公司所依据的理由充分,因此不予赔偿。
案例:两地法院同案不同判
这样的理由,陈先生难以接受。据记者了解,陈先生的遭遇并非孤案,类似的争议一直在上演,矛盾的焦点直指“驾驶证过期”。
各地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审判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也在于此,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的却截然相反。
今年5月,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11月28日,王某驾驶一辆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肖某受重伤。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已过期3个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上饶县法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认定驾照过期不能成为交强险的免责理由,在驾照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与此判决不同的是,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的一起汽车保险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王某驾驶苑女士的车辆翻车,当场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死亡。2006年3月,保险公司向苑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苑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王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因此,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争议:驾照过期是否有驾驶资格
两个相似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讨论。
在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法官认为,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王某的驾驶证年检距离事故发生只超时了3个月,正常情况下,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去补办驾驶证,其驾驶资格不会被取消。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也表示:驾驶证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显然,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是没法律依据的。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说,交强险条例也只规定在无证驾车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抢救费用有权向受害人追偿,却没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损失的,保险人是否应予以赔偿。
与上述观点不一,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驾驶证过期”还要理赔将带来负面的示范效应。
北京市律协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认为,作为车辆投保人,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没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过期、未携带驾驶证上路行驶,就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开车上路,由此引发的事故,驾驶人肯定要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来说,如果保险公司在驾驶人的驾照过期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责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说,若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且很可能会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
观点:在惩戒与公平间寻求利益平衡
如何解决这样的争议,成了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探讨的话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胡一凡表示,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上,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博弈。
如何平衡这种利益?胡一凡说,法律的两个重要功能是教育与惩戒。在驾驶证过期问题上,要区分是过失还是恶意。对于那些恶意不去年检的违法者,法律应该严惩,相反如果车主没违法犯罪的故意,只是某种原因,而没及时去年检,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法律可给过期驾驶证持有者一个必要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当事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认定当事人自己承担交通事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为才不失设置交强险和保险的立法初衷。
北京海淀法院的殷华法官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汽车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未与投保人协商而事先拟定的。为公平起见,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投保人能够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在这类条款的提示注意义务上,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举证不能,该条款无效。
另外,当事人在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就应遵守合同,努力做到不违法、不违约。这样,一旦出了事故,才能顺利得到理赔。
文/图 实习生成锦霖 记者余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