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搭“顺风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晗、田苗最近办了:司机好心搭邻居,发生车祸致邻居死亡,结果赔了40多万。昨天,记者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汉阳区永丰乡快活岭的爹爹罗某去舵落口市场买东西,见到邻居小伙子肖某开车也要去,就说“我们正好同路,麻烦你带我一脚咧!”罗某得到允许后就坐上了“顺风车”。
车行至百威啤酒厂路段时,肖某避让前方飞快驶来的一辆车,猛打了一把方向盘,车头歪得太狠,一头撞上路边的大树,肖某自己多处受伤,罗某头部被撞得血流不止,送医院抢救18天后死亡。在罗某住院治疗期间,肖某积极支付了2.5万多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乘坐人罗某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罗某一家老小无法面对失去亲人的残酷现实,将肖某告至汉阳区法院,要求肖某赔偿50余万元。肖某虽然对罗家的处境很是同情,可是接到法庭传票的那一刻,看到50余万元的巨额索赔款,肖某及其家人也深受打击。
肖某说,本来是出于好意才捎了罗某一段路,发生意外又不是他故意的,而且他自己也受了伤,罗家要他赔钱太不近人情了。
昔日和睦相处的邻居,从此陷入这起车祸的巨额索赔纠纷中。
法庭上,罗某亲属诉称既然让罗某搭乘了肖某的车,那么肖某就负担起了保障乘车人罗某安全的义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肖某的驾驶不当,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该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而肖某说,同乘是罗某自己提出来的,自己是出于好意让他搭了“顺风车”,要赔,也只是对罗某遭受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
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法院分析了双方的过错程度,提出进行调解。3月12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肖某同意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6万元。
【律师点评】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田苗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好意同乘”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索赔案。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法院审判无法考量该事故是否是出于好意;事故车未与其他车发生碰撞,而根据《交强险》条款,车内人员受伤害,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因此,在没有与其他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如车辆仅保交强险,则一方面无法寻求对方或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另一方面也无法要求本车保险公司理赔。不仅交强险如此,各种商业险也往往不予赔偿。面对这种情况,即使肖某确实出于好心顺带他人,也无法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无法取得受害方谅解,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好心顺带到交通事故,从交通事故到交通肇事罪,好心顺带者实际承受了极大的不平衡的法律风险。由于该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属“承运人”范畴,因此不能以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来约束当事人。
【专家观点】
昨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接受采访时说,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法律所倡导和保护。
西方国家鼓励“拼车”,对于“好意同乘”案,各国立法多倾向于减免车辆所有者的责任。但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认定在法律上尚属空白,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即会因立法缺失而无法给予施好意者一个公正的裁量,国家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