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驾车撞人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4月初,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驾驶保险车辆故意撞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垫付责任”,从而驳回上诉人罗某、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此,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分公司赢得该起诉讼案。
2011年1月,汪某因感情问题驾驶在该公司投保的浙GHQ***面包车故意撞击罗某,张某在上前救助时,也被汪某撞伤。后汪某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罗某受伤后经救治产生各项费用计8万余元,张某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罗某、张某分别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为新型案件,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牢牢抓住本案并非一起交强险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将被保险车辆作为了杀人工具。为此,该公司据理力争,积极应对诉讼,提出抗辩理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的努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胜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