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醉”行难禁|交通事故
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法”,醉酒驾驶被纳入刑法按“危险驾驶罪”论处至今已近一年,在对这一新法律规定拍手称快的同时,新法是否有足够震慑力,真能唬住“酒司机”们吗?为此,新疆都市报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部门,目前,乌鲁木齐市交警部门对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增无减,但因此而获刑的“酒司机”人数与往年相比,却不降反升。
交警对司机做酒精测试
现状
“酒司机”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伊力哈木·依不拉音向记者介绍,今年一季度,全市共发生立案交通事故156起,死亡39人,伤103人,经济损失30.37万元。其中,有人死亡事故38起,伤人事故65起,财损事故53起。而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有61起,死亡3人,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14.69万元;其中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2起,无人员伤亡。已位居导致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中的首位,占交通事故总数近4成。
“去年5月‘醉驾入刑’至今,首府已有300余名‘酒司机’已经或即将获刑。这些被判刑的‘酒司机’中,有领导,有专家,但不论什么人,我们查处一起起诉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伊力哈木·依不拉音副支队长表示,这一数据跟往年因醉酒驾驶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数相比,增长了不少,甚至在全国都“名列前茅”。首府交警部门在这一年中,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展开了多次大型整治,但仍难遏制司机醉驾行为。
释因
自觉守法意识还不高
一次醉驾可能换来无法弥补的惨痛后果,甚至是终身的影响。但为什么还是不断有人以身试法?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关建奇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关建奇说,事故不降反升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跟新疆地区的风俗习惯密不可分,新疆人豪爽,聚会免不了喝酒助兴,甚至成为了一种必然的习惯。加之,近年城区面积扩大,机动车及驾驶人的保有量都翻倍增长,这无疑增大了醉驾的发生率。”关建奇说。
其次是,首府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还很低,“醉驾入刑”后,的确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也渐渐养成,但依然有不少司机不以为然,过于自信,觉得少喝一点开车没问题。“我们处理过的不少醉驾司机都有这样的想法,觉得自己只要绕绕路就可以躲过交警的检查,存在有侥幸心理。还有的则觉得自己‘有关系’、‘有钱’,即使被查处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关建奇表示。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从去年5月1日至今,只有两起醉酒驾车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身体等原因,司法部门决定对其执行缓刑或采取监外执行,其余醉驾者均已入刑。
而酒后开车的侥幸心理更是要不得,据统计,在查处的300多起醉驾行为中,80%是引发事故后被警方发现的,20%是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而酒后驾车已成为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当中造成事故的首要原因,超过超速、超载、闯红灯等导致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
另外,自从醉驾入刑后,交警部门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增加了日常的例行检查也使得因酒驾被查处的违规司机数量增加。“说白了,并不是数据增加了,就比往年酒驾的人数多了,只是因为以前很多违规司机都没有被交警部门查处,而现在查的严了,数量自然就升高了。”关建奇表示。
举措
三大新措施:快速审结通道、不判“虚刑”、大型集中整治
“‘醉驾入刑’是一个很好的开始,通过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醉驾事故早晚都会下降,希望能通过交警部门和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将下降速度增快,时间缩短。”关建奇说。
据了解,“醉驾入刑”后,首府交警部门加大了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同时,在处理案件的实际操作中,也总结出了很多不足和缺失。今年,交警部门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召开商讨会,为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审理工作想了不少新办法、制定了不少新措施。
“针对醉酒驾驶违法,我们今年已经开始逐步实施快速审理机制。”关建奇向记者介绍说,部分“酒司机”被查处后,由于还处于醉酒状态,民警会先让其回家醒酒,次日再来接受处理,但不少违法者第二天就“消失”了,去年处理的醉驾案中,就有60余起还未接受处理。“确实存在醉驾司机脱逃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违法司机在我们取证工作上设置障碍,比如作伪证、抵赖、避重就轻等,躲避责任。”关建奇说,这给交警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民警还需花费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去追逃、取证,拖延了办案时间。
因此,在今年,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调法院、检察院等,建立了快速审理机制,环环相扣,交警部门在查处醉驾司机后,一旦锁定证据,便会对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强制措施,让其“无从抵赖、无处可逃”,快速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同时,检察院和法院也开辟了“绿色通道”,对“醉驾”违法实施快速起诉以及快速审理机制。
通过这种方式,从交警部门查处至法院判决,最快只需20日。“我们想通过这种方式,加大法律的震慑力,同时也提高办案的效率。”关建奇说。
据了解,自今年3月以来,这一机制已逐步开始尝试性实施,目前,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结的“醉驾案”已达40余起。
另外,“醉驾”在刑法中被定为危险驾驶罪,一旦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个刑期其实并不长,并且大部分醉驾司机也都是被判处几个月而已,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法院也跟我们进行了相关商议,今后,对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如无特殊,将不会处以缓刑、监外执行等‘虚刑’,而实实在在处以‘实刑’,以正法律的威严。”关建奇说。
伊力哈木副支队长也表示,夏季即将临近,醉驾、酒驾的“抬头”季节又即将到来,我市醉驾、酒驾违法行为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因此,支队正积极编写方案,即将在乌市范围内展开一场大规模的针对醉驾、酒驾违法行为的大型集中整治,并将治理醉驾、酒驾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长期、不间断地进行下去。
交警部门进行例行检查
案例
醉驾丢了性命祸及他人
1月26日2时许,张某醉酒后驾驶商务轿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河滩快速路下行辅道广汇立交桥北引桥入口路段时,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碰撞交通设施后,车辆起火,致其与三名乘车人当场死亡。
事发当天,事故路面属于冰雪路面,按照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并且事发路段属于辅道,限速也为30公里/小时,而经过鉴定,该车当时行驶的时速高达80公里/小时,存在着严重超速违法行为。
按照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民警为车内的4人全部做了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4名死者均为醉酒状态,而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79毫克,超出醉驾标准近四倍。
造成该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便是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所致,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1月31日18时39分许,杨某驾驶新A牌照小型客车,在米东北路路段醉酒驾驶车辆将行人阿某当场碰撞致死。造成该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杨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所致,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月10日3时15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余某在醉酒后驾驶新A牌照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滩快速路华凌市场桥南路段时,与道路东侧水泥台发生碰撞,致乘车人罗某当场死亡,余某自己也受伤。此事故原因在于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