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获刑六年半|交通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2月23日发生在红山区红庙子镇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张某系元宝山区某集团公司煤矿工人,近几年他看到周围的人都陆续富了起来,自己却始终在温饱线上挣扎。为了尽快扭转生活上的窘迫,张某也开始琢磨起致富的门路。经过一番“考察”,他发现赤峰市区广场附近专门发往元宝山、平庄的“黑车”生意火爆,来往乘客多,票价高,不但来钱快,而且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和缴纳税费,扣除油钱基本上全是利润。于是,张某毫不犹豫筹集资金购买了一辆八座面包车,很快加入到“黑车”行列中。
2月23日,张某吃完中午饭驾车来到广场附近的停车点开始揽客,不一会儿,就有七名乘客陆续上了车。一看客已坐满,张某驾车朝元宝山方向驶去。车子走出市区大约十多公里的一处拐弯路段,由于路面还有残留的积雪,车辆超速行驶,加上张某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倾覆后侧滑驶入路面左侧,与对面驶过来一辆前四后八大货车相撞,惨案瞬间发生。碰撞过后,张某挣扎着从车里爬出,面对眼前发生的一切,当时惊惊呆了。自己的车辆已经面目全非,满地鲜血掺杂着碎玻璃,公路上横七竖八的躺的全是人,生死不知。顿了一下,张某省过神来,慌忙打电话报警求救,但一切都太晚了。本次事故共造成乘车人孙某等五人当场死亡,另有王某、杨某二人受伤。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