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醉驾超标获刑|交通事故
浙江男子醉驾超标获刑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打工的张友长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醉酒驾驶电动车竟然也被判刑了。日前,随着判决正式生效,他也成了浙江因醉酒骑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第一人。
今年1月25日20时许,张友长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车沿萧山区市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源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熊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熊某报警。
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张友长有酒后驾驶嫌疑,但他拒不配合。后经血液鉴定,张友长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经事故认定,张友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3月2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友长提起公诉。
3月22日,法院开庭后,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一审判处张友长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元。
法院判决后,张友长没有提起上诉。
检察官说法
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任琳介绍,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警方将张友长事发时骑的“超标”电动车送去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显示,事故现场实测车速30公里/小时,空载重量73公斤,从其技术标准来看,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具体来说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