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醒:醉驾侦查确认后应及时吊销驾驶证|驾考动态
目前,醉驾入刑已深入人心。公安部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可是,两年来各地执行情况不一,请听检察院的建议。
2012年12月7日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境内苏某驾驶货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发现,2011年8月,苏某就因醉酒驾驶被金湖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仅一年之隔,苏某怎么还能持证驾驶?
自2011年5月1日至今,醉驾入刑已深入人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苏某应当于2011年8月10日前就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无法重新获证。为何苏某能持同一驾照驾车上路呢?调查中发现,苏某于2011 年8月醉酒驾驶,公安部门承办民警仲某在此案件办结后,未按规定及时吊销苏某的驾驶证,苏某一直继续持原驾驶证驾驶车辆,最终肇事导致一人死亡。2012 年12月26日金湖县检察院对仲某玩忽职守案立案侦查,县公安部门也迅速对2011年5月以来办理的339件醉驾案件进行逐案检查,发现还有6起醉驾案件已经判刑,但仍未吊销驾驶证。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此6件醉驾案件当事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责任倒查。
自2011年5月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判刑的醉驾案件达2527件,由于种种原因,醉驾入刑后,相应的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是否严格执行各地情况不一,值得关注。公安部门人手少、任务重,办案成本低、难度小的醉驾案件在追求办案数量的地方极易成为打击的重点。甚至出现派出所民警上路查处交通违法的情况。追求刑事成案,忽视行政处罚,不仅留下了重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也隐藏着执法安全隐患,极易置公安干警于渎职犯罪风险之中。
为此,金湖检察院本着为民负责,为法律负责的精神,有针对性的对公安部门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性地提升公安干警综合素质。建议公安机关定期对一段时期内办理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进行内部自查自纠,跟进做好该类案件后续的吊销驾驶证件的行政处罚工作,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业绩观,指导执法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安干警法律业务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强化程序意识,提高执法办案综合效果。
二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法制监督部门对案件的审核、制约跟踪力度,严把移送审查起诉关,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严密刑事司法和行政处罚衔接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增强工作合力,堵塞工作漏洞。
三是加大对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干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肃查处,通过办案有效预防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规范公安干警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促使严格、依法、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