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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国内驾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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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 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第十一条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十八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 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分值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四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四十三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文书要求或者所附文书式样填发。其他文书,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

法律文书可以用电子文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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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税怎么算2022新算法的汽车|机动车知识,车辆,缴纳,增值税,雅阁,购买,计算,日期,老百姓,恢复,出台,目前购置税减免的政策,针对的是1.6L及以下的小排量车型,自2009年至今,购置税一直在5%和7.5%之间,(目前的置税百分比是7.5%,部分厂商为了吸引消费者主动提供2.5%的补贴)。日前新政策出台,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恢复10%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税率。1、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基本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总...

  •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明细标准|机动车知识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明细标准|机动车知识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明细标准|机动车知识,交强险,死亡,项目,金额,损失,高限,额度,费用,残疾,缴纳,交强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在我国,有车一族必须每年缴纳交强险,以享受最基础的保险保障,那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交强险赔偿金额限额多少?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个部分。1、死亡伤残赔偿: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

  • 座位险和驾乘险的区别,座位险和驾乘险买哪个好|机动车

    座位险和驾乘险的区别,座位险和驾乘险买哪个好|机动车

    座位险和驾乘险的区别,座位险和驾乘险买哪个好|机动车知识,座位,保额,保费,约定,车上,推荐,额度,性价比,知识,二是,座位险和驾乘险都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发生事故的车上人员进行的一个保险赔付,有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座位险和驾乘险的区别,到底买哪个比较好?座位险和驾乘险的区别1、险种不一样座位险属于商业险,驾乘险属于意外险。2、投保方式不同座位险按座位投保,无论是谁坐在投保座位上都可以保障。驾乘险按分“跟车”和“跟人”两种:一是“按车投保”,也就是所谓的“跟车”,...

  • 电动车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要多少钱|机动车知识

    电动车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要多少钱|机动车知识

    电动车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要多少钱|机动车知识,车辆,缴纳,证书,费用,一致性,车上,产品,交强险,车管所,购买,无论是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无牌的车辆简直是“寸步难行”,那么电动车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1)、车主身份证;2)、发票;3)、合格证;4)、一致性证书;5)、购置税缴纳凭证或免税凭证;6)、交强险缴纳凭证;注意:购买电动车索要合格证、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准备好合格证、发表、一致性证书、身份—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缴纳购置税—车管所交验车辆、领...

  • 交强险怎么网上买多少钱|机动车知识

    交强险怎么网上买多少钱|机动车知识

    交强险怎么网上买多少钱|机动车知识,交强险,支付宝,购买,选择,网上,支付,上都,微信公众号,缴费,服务,交强险可以在腾讯维保、支付宝、还有各大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上都可以买,下面以支付宝为例:、打开支付宝APP,点击进入“车主服务”页面,填写车辆的相关信息,点击同意按钮,然后选择“交强险”,就可以在线缴费了。如果只投保交强险的话,其他商业险调整为不投保。而如果需要购买额外险种的,请根据个人需求进行投保。选择完毕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最后点击“我要投保”,支付...

  • 老年代步车需要驾照和上牌吗|机动车知识

    老年代步车需要驾照和上牌吗|机动车知识

    老年代步车需要驾照和上牌吗|机动车知识,车辆,老年,条件,交强险,证明,缴纳,保单,步骤,审核,车牌,老年代步车作为四轮电动车,它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它上路就必须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C4,才能驾驶车辆。而对于一些小城市,尤其是乡镇县城使用老年代步车,很多地方是没有明确态度,而没有明确态度,往往就是没有明确要求,车辆需要驾照上路。老年代步车上路需要上牌的。老年代步车上牌条件:虽然身份是乘用车,但目前标准还未完全实施,还未正式启动上牌,但它既然是乘用车,上牌条件至少要符合...

  • 燃油车退市时间已定是真的吗,燃油车退市时间表|机动车

    燃油车退市时间已定是真的吗,燃油车退市时间表|机动车

    燃油车退市时间已定是真的吗,燃油车退市时间表|机动车知识,退市,计划,替换,车辆,北京,上海,车型,公共汽车,出租车,目标,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停售燃油车,会加速各个车企的停产。只不过,这里面都是车企的计划,计划也要跟着变化走,如果我们国家没有停售燃油车,同时对燃油车的需求又很旺盛,哪家车企胆敢不生产燃油车了?燃油车退市时间表国内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提出了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占比将达到20%左右的新目标。日本政府计划在...

  • 雾灯标志图片,雾灯标志怎么打开|机动车知识

    雾灯标志图片,雾灯标志怎么打开|机动车知识

    雾灯标志图片,雾灯标志怎么打开|机动车知识,雾灯,前雾灯,大灯,后雾灯,膝盖,调节,图标,能调,车型,往外拔,雾灯,顾名思义就是雨雾天气里使用的灯光信号,其主要特点是雾中穿透性强,在能见度低下的天气里,容易让车辆或行人及早注意到,从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以下是雾灯标志图片:其实可以看到,前雾灯标志和后雾灯标志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其中光线线条朝下的是前雾灯,而光线线条直直的为后雾灯。开启示宽灯后,雾灯就可以开启了。值得一提的是,前雾灯为单调控制,而后雾灯必须与前雾灯...

  • 自动挡车档位介绍及怎么操作|机动车知识

    自动挡车档位介绍及怎么操作|机动车知识

    自动挡车档位介绍及怎么操作|机动车知识,自动挡,拖车,手刹,操作,车型,用于,进时,启动,换挡杆,点火钥匙,自动挡汽车一般有七个档位,分别用七个字母表示。当然了这主要说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自动挡汽车,有些从事特殊工作的汽车或者是比较大型的汽车甚至可能有十几个档位。那么自动挡上的P、R、N、D、S、L、M都表示什么意思呢?新手司机可千万要分清楚。自动挡车档位介绍:P(Parking)停车档或称泊车档:P档用作长时间停车,它是利用机械装置去锁紧汽车的转动部分,...

  • 车损险包括哪些,车损险怎么计算价格|机动车知识

    车损险包括哪些,车损险怎么计算价格|机动车知识

    车损险包括哪些,车损险怎么计算价格|机动车知识,车辆,保险公司,费率,保费,损失,优惠,第三方,碰撞,计算,保额,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花钱不多,却能获得很大的保障。如果驾驶者技术或驾驶习惯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较高的保障,最好都能买上此险种。若不保这个险种,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都得自己掏腰包,那可能就是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了。保障内容:自己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或车辆被盗的赔偿。车损保额:保额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