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撞死人保险理赔可免责|国内驾照信息
驾校学员在训练场独自驾车不慎闯进休息棚,将一名学员撞成重伤,伤者获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学员驾驶的车辆投了保险,驾校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今年2月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学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免责为由,判决驳回驾校索赔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24日8时30分,在岑溪市某驾校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梁某在训练场内练习驾驶货车,教练并未随车指导。因驾驶技术不过关,梁某不慎将车驶入作为学员休息的工棚,撞倒停放在棚内的5辆摩托和学员陈某,造成5车损坏、陈某死亡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岑溪市交警大队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是:驾校一次性补偿给陈某的家属和受损摩托车车主共计41.1万元。
因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驾校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药费6429.25元、财产损失2000元。2009年9月18日,保险公司以梁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随后,驾校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岑溪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梁某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依法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教练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由驾校承担责任。梁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免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97条第1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是教练车在训练场内发生事故,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事故是由于教练员让学员梁某独自驾驶引发的,依上述规定,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员的行为又属于行使职务的行为,因此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梁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免责,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驾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