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不只看交管部门认定书|交通事故
据悉: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此前有媒体报道提出,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遇车祸身亡,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等单位是否有权求偿?征求意见稿明确予以否认,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综合分析过错认定责任。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