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注销恢复|机动车业务
转出、注销恢复
一、有关规定
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转出、注销恢复有关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业务流程: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恢复机动车登记信息。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
(三)牌证管理岗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发号牌的,报制号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