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44名肇事逃逸驾驶员被终生禁驾|国内驾照信息
2008年8月21日,随着法院的宣判:驾驶员王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同时被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今年以来,郑州市共有44名驾驶员因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构成犯罪,驾驶证被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8年10月17日18时45分,安某驾驶豫AS0232号机动车沿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铁路立交桥北上桥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郑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郑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安某驾车逃逸。后此案被交警破获,安某被抓获。此事故系安某驾驶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造成的。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故安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在承担本起事故的刑事、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证也被终生禁驾,可谓是得不偿失。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打电话报警,通知120前来先期抢救伤员,千万不能抱有一溜了之的想法。如果逃跑被抓,不仅会触犯刑律,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证还会被终生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