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新规”承载的民意期许依然遥远|国内驾照信息
4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将开始实施。被注销驾驶证可通过补考“复活”,部分车型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期限延长,流动人口可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残疾人申领驾照的范围扩大……111号令新推出了10项便民措施。(3月29日《河北青年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一直都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此次《规定》的修改,更是突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模式,五类残疾人可以名正言顺地申请驾照了,对酒后驾车“零容忍”扣掉12分了……具体内容可谓亮点多多。
但是,在为驾照新规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仍然有一丝隐忧在心头。因为任何一部新规的施行,都需要监管措施的到位,以及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而显然,尽管“驾照新规”的上马时间临近,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实质解决。
比如,在残疾人考驾照的问题上,残疾人路考怎么考,和健全人的要求有哪些不一样,如何使残疾人能够真正“学车考本”,残疾人专用教练车如何配备、残疾人训练场的划定等问题,规定不明确,条目不清晰,许多驾校也只有摸着石头过河,这也就是上周记者走访石家庄市10家驾校中只有3家接受报名,且都还未做好对残疾人进行驾驶培训准备的原因。
再有,残疾人在日常驾车中,道路使用权、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和设施,在现有的条件下该如何完善?残疾人购买汽车在购置税和保险方面是否应该有别于正常人?这些都需要有力措施的跟进和详细的规定说明。
同时,实施的驾照新规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了调整,如何实现“违者必究”,也会是个考验交通部门的难题。因为以往大量事例表明,很多时候,缺少的不是“规定”,而是“执行力”。比如,对“酒后驾驶人”的查处方式上,就不能总靠“突击检查”来实现,而应该建立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可以说,对承载着民意期许的驾照新规,每一个翘首企盼的公民,都希望其能赋予残疾人和普通人同等的出行待遇,保障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但显然,其顺利实施绝不是表面上的“一纸命令”那么简单,它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在前方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