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身亡驾照恰好过期 保险公司罪责难逃|交通事故
男子车祸身亡驾照恰好过期,还能申请理赔吗?
案情
遇车祸身亡 驾照恰巧过期
2011年1月,厦门一家策划公司为晓伟(化名)等5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
其中,《保险条款》第9条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至于何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在相关的名词释义中也载明是指“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等5种情形。策划公司也加盖了公章,确认了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2011年6月5日凌晨,晓伟开车路过海沧区翁角路西园路口时遇上一辆大货车侧翻,并压到晓伟的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晓伟及轿车内乘客当场死亡。而晓伟的驾驶证有效期恰好于2011年5月到期。
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晓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晓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晓伟的驾驶证到期未换证,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由于赔付问题谈不拢,晓伟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判决
保险合同适用 “不利解释原则”
思明区法院认为,“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这一情形到底是指什么,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解释。从文意理解,是指经相关部门审验认定为不合格。如作扩大解释,则包括经审验认定不合格及未按规定审验两种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晓伟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其所持驾驶证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并未被暂扣、扣留、吊销或注销,亦未被相关部门审验认定为不合格。且在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以晓伟“无合法有效驾驶证”作为认定其过错的依据。因此,本案不具有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晓伟的家属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