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那些不被重视的违章行为|违章资讯
道路交通安全法 那些不被重视的违章行为
面对违章处罚,许多车主宁愿多付罚金,也不愿意被记分。车主们之所以谈“分”色变,皆因每个记分周期内的分值只有12分,若分值被扣完,驾驶人必须重新经过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和考试,既繁琐又棘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0年4月1日调整修订了记分分值,部分违章行为的罚分甚至调高了。既然分值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只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才会被扣分呢?假如你是这样想的话,下面这些容易忽视又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你可要看清楚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
不用说,那些惹人厌恶的乱开远光灯行为肯定在此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使用远光灯。那么,我们在路上遇见的甚至自己也试过的开远光灯乱射一气的行为,就不只是素质低下的问题了,而且还是交通违法行为。
此外,近光灯、雾灯、转向灯、危险警告指示灯等的使用情况也有规定,并不能凭个人喜好而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些灯光好比是汽车的“语言”,乱用这些灯光相当于让汽车乱说话,若其他车辆理解错误的话,引发车祸在所难免。看来,扣1分还是有些轻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行驶中的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和车厢(-1)
“没关好车门和车厢也要扣分?”不少人看到这条规定后都会有这样的疑问,现在我们告诉你,这也是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如今我们在路上不时可以遇见一些没有将车门关好的车辆,这样的疏忽其实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网上流传过一些因没有关好车门而导致车内乘员甩出车外的视频,那种情况触目惊心,你还会觉得没关好车门是件小事吗?
车厢没关好的情况也不少,最常见的就是将车厢打开装载大件货物。一些私家车主习惯将买到的大件物品放在车尾箱内,车厢门关不上的话,会用绳子将其拉上,甚至完全打开了事。这样操作,不仅牺牲了车辆正后方的视野,而且装载物品也有甩出车外的危险,扣1分就是对这种罔顾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行人(-2)
我经常听到身边人提到“国内驾驶员的素质都不咋样”,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多半是从行人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本人就经常在过马路时遇到汽车的恐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区域,不少车辆无视准备过马路的行人,甚至闪着车灯按着喇叭加速通过。这样的行为不是恐吓又是什么?假如被吓到的是老弱病残,后果不堪设想。
去过港澳地区的朋友应该会对当地驾驶员的良好素质有很深的印象,他们会十分自觉地礼让行人先通过,即使是在繁忙时段、路上车辆较多的情况下也依然如此。有了这样的对比,国内那些与行人抢道的行为就会显得更加丑陋,相信对于扣2分的处罚,行人都会举双手赞成。
在高速公路匝道超车(-2)
假如高速公路匝道内有一辆行驶缓慢的车,只要条件允许,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超车。但大家又是否知道,这其实是属于严重违章的行为?这是由于高速公路的匝道通常比较狭窄,而且由弯道及斜坡组成,因此为保证行车安全,其限速一般在40km/h以内,且不允许超车。若前车没有注意后车超越,便会造成碰撞事故,原本狭窄的匝道就会被堵死,继而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
因此,在匝道遇上慢车的话,哪怕匝道有两车道,大家也只能老老实实跟随,如果心急超车被交警逮个正着,除了罚款之外,还得扣2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2)
主干道上有辆“龟速”行驶的汽车,自己跟在其后十分郁闷,将其超越后发现前车司机竟然在打电话甚至在发短信!这样的场景对于开车族来说都不会陌生,可能自己也曾经试过开车打电话。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妨碍道路通行,而且隐藏着很大的行车安全隐患。
分心从来是驾驶的大敌,有关这方面的公益广告也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还是有人充耳不闻。危害最大的当属用手持方式拨打和接听电话了,甚至还有观看车载电视的,驾驶只剩下一只手和半边脑袋去应付,这不是玩命吗?
塞车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2)
塞车已经够烦人的了,但还是有人喜欢挑战其他驾驶员的忍耐力,强行加塞,或有空就钻。在某些车道较少的道路上,一些猴急的车辆宁可冒着迎头相撞的危险,也要借对向车道超车插队,只为快那么两三分钟,这样的做法简直是害人害己。
既然塞车时占用对向车道超车太危险,那么从没有车的自行车道超车总行了吧?不行,这样做也是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对于守规矩的驾驶员来说既不公平,也影响交通秩序,这种惹众怒的行为,扣2分很应该。
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车速行驶(-3)
在高速公路行驶不能超速已经成为驾驶者的共识(虽然还是有很多视死如归的人无视超速),其实慢驶也是严重违章的行为。对于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说,超速与过慢行驶的车所带来的危害效果是相当的——超速可能会惨烈追尾,过慢可能会被惨烈追尾。
我们留意高速公路的限速指示牌会发现,每条车道都有最高与最低限速。新手往往只注意最高限速,却忽视了最低限速,将高速公路当作城市公路一样行驶,以为开慢一些既能看清路牌,又相对安全,殊不知这样行驶相当于成为高速公路上的移动障碍物,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威胁。因此,扣3分的处罚是逃不过的了。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3)
高速公路上还有一类行为很让人无语,那就是骑轧分道线行驶。在后车看来,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向后车说:我就是这么霸道,你不要超越我。难道这些司机要压着分道线走才不会跑偏?不管是真霸道还是假霸道,骑轧分道线行驶就要付出被扣3分的代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三):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3)
上面这个小标题的表述不太好理解,假如我换一种方式去表述的话,你就明白多了:我的车限载5人,已经坐满了,但还有一位朋友想蹭我的车到500米开外的公交车站,我同意了,于是车上挤了6个人。这样的情况就是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而且超载1人,刚好是20%。别说是载500米,就是载5米都不行,依然算违章扣3分。
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经历,或蹭别人的车,或碍于情面让别人蹭车,这种行为只会害了车主;若路程遥远,安全系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车主宝贵的分数,也为了自己的安全,务必拒绝这种超载的行为。
因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3)
其实大家都明白因故停车后要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不这样做的少之又少。但做了是否是按规定做呢?这就是处罚的关键了。
所谓按规定使用灯光,是指因故停车后,应第一时间打开危险警告双闪灯提醒其他车辆不要靠近;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指在一般城市环路中要把警示牌立在车后50米至100米的地方,如果是高速公路则要立在车后150米以上的地方,如果是在晚上,这个距离还要增加一倍左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3)
空档滑行可谓是最顽固的行车坏习惯,一些老司机依然保持着这种从“化油器时代”流传下来的“省油技巧”,还将这种坏习惯传授给新手们。空挡滑行的危害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假如驾驶员在下陡坡时采用空挡滑行是相当危险的,没有发动机的阻力,车子将会越来越快。
至于熄火滑行就更不用说了,称其为“自杀行为”也不为过。假如被交警抓到这类行为,同样会被扣掉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四):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空挡滑行。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6)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看路牌是相当不顾安全的行为,却总是有人“宁愿生命在倒数,也要把路看清楚”。与在高速公路上慢驶相比,停车的危害性要大上很多倍,因此交通法规对于这类行为处以扣6分的重罚。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6)
当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出现交通事故时,原来快速通行的车辆只能缓慢行驶。然而,总有一些自私的人喜欢占用路旁的应急车道往前加塞,将急于开往事故现场的救援车辆堵在后头。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法规将这类行为的扣分分值调整至6分,除了那些自私的驾驶员外,相信没有人会反对这个新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四):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总结:以上提到的大部分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在不少人眼中似乎都无伤大雅。我们可以发现,车主之所以会忽视这些违章行为,很多时候是侥幸心理在作怪,只为贪图一时方便,如此不守规矩的后果,轻则罚款扣分,重则酿成车祸事故。车主们与其花心思记下这些违章行为的扣分分值,不如记下这些高危行为并努力避免——不为自己着想,也想想家里盼着自己平安归来的父母妻儿。